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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律师团队|传销:“真品”能免罪吗?

黄云律师团队|传销:“真品”能免罪吗?

文|黄云律师吴立阳律师云辩护

黄云律师团队|传销:“有真实产品”是否能豁免出罪?

云防御

传销在中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 禁止违法犯罪活动,直销,对应传销的概念,是指经商务部批准并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直销是企业招聘销售人员,销售人员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人员根据自身销售业绩提取报酬,不形成上下层级关系而在传销活动中,传销。组织要求进入者在加入时缴纳一定的“入门费”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并要求进入者不断向下发展或吸纳新进入者——即“下线”,形成金字塔形的层级关系,传销人员的佣金是根据下线数量或销售业绩计算的。

在 1990 年代初期,我国出现了传销。由于当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空白、不完善,一些企业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引诱群众参与。传销,并通过虚假宣传形成封闭的人际关系网络。 、收取高额入场费等手段骗取财物。在当时“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下,传销活动不断扩大和蔓延,逐渐形成了各种强大的传销组织,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对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黄云律师团队|传销:“有真实产品”是否能豁免出罪?

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我国对传销的态度从限制性发展转变为全面禁止。大力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严厉打击的形势下,传销活动的发展和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尤其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全国法院都试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率逐年上升。 2017年1600多起案件,宣传和传销活动基本消失。

但传销并没有消亡。在短暂消失后,近年来传销活动在部分地区再度兴起。现在这些传销组织改变了以往的活动,或者转入地下,或者改头换面。在现实或网络上,以政府支持和投资项目的名义,谎称“国家搞“试点”、“西部大开发”、“中国—东盟博览会和泛北部湾建设”、“振兴”东北人”等,编造“剧本”和谎言,大声宣扬“资本运作”、“特许经营”、“营销”、“电子商务”等口号,继续搞传销活动,新各种类型的传销出现在各种看似合法的外衣下。

2019年,李克强总理第二次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表讲话。会议提出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诈骗、色情、赌博、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等经济犯罪活动”。同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做好重点城市和地区传销整治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9年重点领域”,部署了异地集中传销和网络传销的打击整治工作。可见,打击传销已成为新一轮政府工作热点,相关政策已经出台全国各地严厉打击各种情况下的传销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1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义,要求参与者取得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报酬或以回扣为基础,引诱或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其他人参与传销活动,诈骗他人,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中以“一”的形式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具体规定,可见我国刑法主要打击欺诈型传销犯罪。在这类传销犯罪中,往往没有真实的商品、服务和项目,即“只有名义上的或虚拟的,或者虽然有真实的内容,但不值钱”。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真品”,经营者发展各级加盟商和代理商,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代理费”,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在传销活动中,“有真货”能免罪吗?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团队付费”行为的问题,“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领导者,通过开发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开发人员开发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层与下线,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和谋取非法利益是“团队型”传销活动。销售业绩不构成犯罪。”的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从事活动。”

也许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以上观点的理解一般为合法传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别,虽然在运营中采用了传销的方式,但只要有真品,就可以免于有罪。然而,这种情况并非如此。上述意见应结合上下充分解释,即只有以销售产品为主要活动,以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实际产品,才可认定为“简单”“团队薪酬”公式。传销活动不应被视为犯罪;相反,即使传销活动以正品为主,但主要活动仍然是线下发展,“拉人”,在传销中没有真正有效的销售(或为了购买一定的钱)以产品为门槛的活动,只有新会员才是产品的最终承担者),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此时的产品只是传销活动的“道具”。该行为的目的并非销售产品,仍可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传销活动中,仅靠“真品”是不能免罪的。 .

最后,本文对某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传销活动进行总结判断如下:

(一)是否有进入“门槛”。门槛包括直接收取的“进入费”、获得某产品经营权的“特许经营费”和“代理费”,以及变相设置的“门槛”,比如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等。

(二)是设置虚拟商品还是虚高商品价格。在一般的传销活动中,往往只有虚拟或名义上的商品概念,但也有的也有实物商品,只是商品价格虚高,而设定产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它的使用价值,而是为了获得吸纳下线的资格。

(三)主要活动是销售产品或开发下线。即使有“正品”产品,如果销售行为不是活动的核心,会员的主要精力是不是卖产品,而是充当“道具”,为线下的发展提供帮助或掩护,“拉人”,本质上还是传销。

( 四)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参与传销活动获得的主要利润主要来自拉人、吸纳下线获得的利润,或者由此获得的返利。

(五)是否属于传销形式的团队报酬。以销售商品和销售业绩为报酬依据的单纯团队报酬类型的传销活动,不视为犯罪,但采用团队报酬的形式,本质上是一种发展性的传销活动,以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云律师团队|传销:“有真实产品”是否能豁免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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